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502民初529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翾,该公司营销总监。
被告: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