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飞商贸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由上诉人天水市富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