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7141号
原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6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鑫丰达高层A座2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