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财保176号
申请人: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鑫丰达高层A座2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申请人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云价值1735715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云价值1735715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