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8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森态无纺布育苗袋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高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NA601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沙河市威远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健康街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975736092。
法定代表人:乔迷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别名宋子风,女,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邢台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森态无纺布育苗袋厂与被执行人沙河市威远农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冀0582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怀宁县森态无纺布育苗袋厂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沙河市威远农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冀0582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陪审员*辉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