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楚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楚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0991号
 
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781。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楚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楚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王璐 送达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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