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2387号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学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