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2022)辽1381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22年7月21日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1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了对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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