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113号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1层1112。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经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63×××65账户内存款以43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河欣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