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64号
申请保全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保全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2年5月11日,本院对被保全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06×××62账户内以96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可用金额0元。2022年5月17日查封了申请保全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保全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有变卖、转让、抵押、质押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国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久颖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