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1165号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北票市。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兰图,总经理。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钢筋混凝土套管等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2020年已经供货完毕,并于2020年6月将全部发票开具完毕。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1,976,067元货款至今未给付,被告在使用我公司产品已经两年有余一直不组织验收,拖欠我公司的货款,催要无果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76,067元及利息。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1.依原告就被告原则;2.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纠纷解决由买方所在地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属有效约定,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赵曼薇
人民陪审员 张铁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