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1130号之一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学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