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1130号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9.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海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有变卖、转让、抵押、质押等处分行为。
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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