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民初1164号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北票市。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岗,董事长。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预制检查井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于2020年12月1日供货完毕并开具发票。2022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询证函,显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尚欠我公司材料款653,347.6元、工程款937,255.83元,现我公司所供应商品均已经过了质保期,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工程款及利息。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2020年3月、10月,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两份《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预制检查井销售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因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买受人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纠纷解决由买方所在地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属有效约定,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赵曼薇
人民陪审员  张铁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