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齐欣诉趋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欣。
委托代理人高蕾,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趋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欣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欣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蕾律师,被上诉人趋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齐欣于2005年10月8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将齐欣派遣至趋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趋势科技公司)工作。2006年9月1日起,齐欣、趋势科技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齐欣担任资深反病毒工程师。2014年7月10日,趋势科技公司书面通知齐欣调整其工作内容为与威胁相关的英文文档翻译成中文,齐欣予以签署。2014年7月28日,齐欣向趋势科技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内容为“本人于7月28日向公司申请离职”。2014年7月29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明确因齐欣提出辞职且趋势科技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因齐欣认为趋势科技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相关业绩奖金,为此,齐欣于2014年9月1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趋势科技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766.60元;2、2013年7月至9月的业绩奖金差额600元;3、2014年1月至3月业绩奖金差额3,182.30元。经仲裁,裁决趋势科技公司支付齐欣2013年7月至9月的业绩奖金差额600元;对齐欣其余请求不予支持。齐欣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趋势科技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3,766.60元;2、2014年1月至3月业绩奖金差额3,182.30元。
原审审理中,1、双方确认从2011年1月起趋势科技公司每季度向齐欣发送佣金合同文本,由齐欣通过网络系统确认后,趋势科技公司再发放齐欣季度业绩奖金;2、齐欣表示从2011年1月起其均对趋势科技公司发送的佣金合同予以确认,但2013年第四季度的佣金合同齐欣并未确认,趋势科技公司仍支付齐欣该季度的业绩奖金;而2014年第一季度的佣金合同趋势科技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才发送,且考核指标存在问题,故齐欣未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齐欣于2014年7月28日书面向趋势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其在书面辞职申请中并未明确因趋势科技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导致齐欣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齐欣提出因趋势科技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才向趋势科技公司提出辞职之理由,难以采信。现双方已达成离职协议书,明确系齐欣提出离职而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不属于齐欣可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齐欣要求趋势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766.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确认从2011年1月起趋势科技公司每季度向齐欣发送佣金合同文本,由齐欣通过网络系统确认后,趋势科技公司再发放齐欣季度业绩奖金。现趋势科技公司已向齐欣发送了2014年第一季度业绩奖金的佣金合同,但齐欣拒绝确认该佣金合同,其对拒绝确认佣金合同的理由亦未提供依据,故在齐欣未确认该佣金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就该季度的业绩奖金未达成协议,齐欣要求趋势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3月业绩奖金差额3,182.30元的诉讼请求,显然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双方对仲裁裁决趋势科技公司支付齐欣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的业绩奖金差额600元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接受该裁决结果,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判决:一、趋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欣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的业绩奖金差额600元;二、驳回齐欣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齐欣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齐欣上诉称,其是因为一系列的事情才离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如其不能接受调整岗位的话只能离职,趋势科技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并改变其工作条件,导致其离职,其已在2014年7月25日的邮件中说明了离职理由,故趋势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趋势科技公司确认齐欣的工资是年薪和业绩奖金,且年薪数额是确定的,而在其并未确认过2013年第四季度的绩效考核指标情况下,趋势科技公司也全额发放了其上述期间的业绩奖金,现趋势科技公司以其未确认2014年第一季度的绩效考核指标为由拒绝发放其2014年第一季度业绩奖金不合理,应当予以发放。趋势科技公司所发送的2014年第一季度考核指标与以前相比有变化且内容不明确,且直至2014年3月25日才发放,故其有权拒绝。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原审所有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趋势科技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齐欣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齐欣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一项异议,齐欣称其在原审中并未表示从2011年1月起其均对趋势科技公司发送的佣金合同予以确认。经查,原审审理中,齐欣认可:除2013年第四季度及2014年第一季度外,其他季度趋势科技公司发送的佣金合同,齐欣均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此由原审庭审笔录予以佐证。鉴于原审法院所作认定正确,故齐欣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齐欣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四项补充,1、2011年1月起,趋势科技公司向齐欣发送的佣金合同文本,其实质是考核指标。对此,趋势科技公司予以认可。鉴于当事人双方对此节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2、2011年1月起齐欣适用年薪制,另外还有年度业绩奖金12,729.12元,数额都是确定的。趋势科技公司对金额表示认可,同时表示取得该笔款项依照佣金合同约定需绩效考核达标。本院依据当事人双方对此节事实的表述,认定:2011年1月起齐欣适用年薪制,另齐欣在符合佣金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取得年度业绩奖金12,729.12元。3、2014年趋势科技公司剥夺了齐欣工作条件,根据劳动合同2.1条约定,齐欣若认为难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是要申请离职的。趋势科技公司对劳动合同2.1条约定内容予以认可,有鉴于此,本院对劳动合同2.1条约定内容予以采纳。趋势科技公司不认可2014年起剥夺了齐欣工作条件,鉴于齐欣未就其所补充的此节事实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4、2014年7月25日、7月28日齐欣发送电子邮件说明其曾向领导质疑趋势科技公司剥夺了其工作条件及工作内容,但趋势科技公司没有回应,故齐欣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趋势科技公司认可齐欣曾发送过邮件,但不认可齐欣以此为由提出离职。鉴于双方对齐欣曾于2014年7月25日、7月28日发送电子邮件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就齐欣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的事实,趋势科技公司不予认可,对此齐欣亦未提出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齐欣与趋势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无关于业绩奖金的约定,趋势科技公司发放齐欣业绩奖金,依据的是双方签定的相对应时间段的佣金合同。2014年第一季度,趋势科技公司已向齐欣发送了业绩奖金的佣金合同,但齐欣拒绝确认该佣金合同,且未就拒绝确认佣金合同的理由提供合理依据,在齐欣未确认该佣金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就给付该季度的业绩奖金未达成合意,因此,齐欣诉讼请求判令趋势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3月业绩奖金差额3,182.30元,缺乏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就齐欣的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齐欣的此项上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就本案中齐欣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齐欣上诉认为趋势科技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齐欣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齐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焰
审判员*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方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