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小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永嘉路35号茂名大厦8楼南座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磊,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趋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大道138号8楼b01室。 法定代表人deangwo-weiw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小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趋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7月4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小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8元(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小川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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