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吉0102民初5877号

原告: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华,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尹甲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3万元,违约金4.6万元,合计6.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美的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订购及原告安装的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等相关合同条款,其中,设备产品为“美的中央空调及美的全热交换器”,数量为88台,价格总计人民币4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依约履行了相关销售安装设备等义务,被告也亦按照合同中第四条“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中第(1)、(2)、(3)之规定,按时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总计43.7万元,但对全部工程款的5%即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元整(小写)¥23,000.00元”却至今未予给付,原告对此笔工程款项曾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至今始终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至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故诉至法院。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20年12月10日到汇景星城(亚泰大街与自由大路交汇南岭体育场对面)对《美的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安装的空调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双方签订调试验收单,并同时交付空调遥控器41个;

二、被告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空调验收合格后5个月(即2021年5月1日)前将工程剩余尾款2.3万元一次性交付给原告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若原告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调试时间顺延则被告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实际付款时间以双方签署的验收单为准;

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吉林省泽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雪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