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558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纪全,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颖上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喻路茗,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袁聂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寇纪全、喻路茗、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