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喻路茗、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特110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路茗,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浙江省。
被告: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袁聂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喻路茗、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2018)甬鄞诉东人调字第239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XX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喻路茗、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12月5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喻路茗、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0000元,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二、若申请人喻路茗、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条款的约定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申请人喻路茗、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赔偿申请人***损失200000元,且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本次调解为终结性处理意见,履行后双方今后无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8)甬鄞诉东人调字第239号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