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2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78016)。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新街路集贸市场2号。
法定代表人:袁聂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170900元及利息。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路588弄39号503室的房地产,经分配本案共实现债权1440152.2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