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负责人:袁聂毅,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宁波甬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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