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4666号
申请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联通智能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红梅
书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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