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0482民初339号
原告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高新创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地址:***九江市浔阳区交通路13号。
负责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代浩,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汇瑞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九江电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瑞公司诉讼代理人***,被告九江电信公司诉讼代理人***、代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瑞公司诉称,原告经中标,承揽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共青校区(以下简称南大科技学院)校园智能化工程,并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确定由原告作为南大科技学院共青校区智能化工程项目的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办单位,有权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该协议约定,该项目合作范围为“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即原告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营运、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能并拥有项目设施,合作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力移交给南大科技学院,项目建设成本约1,600万元、合作期限为10年(2017年8月31日至2027年8月31日)。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完成建设工作,并分别与被告九江电信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就宽带网络租赁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九江电信公司、九江移动公司租用原告运营的校园宽带网络,被告九江电信公司应于2017***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799,860元。至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网络租用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赁费799,860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金额为769,860元。
被告九江电信公司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共青城市辖区的电信运营业务由共青电信公司负责,被告九江电信公司非合同主体;2、原、被告之间未订立正式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无义务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原告自南大科技学院共青校区开学以来,仅发展“天翼”用户298户、宽带用户***6户,预计收入仅有6万余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期间租赁费769,860元,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
原告汇瑞公司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
1、《中标通知》、《投资合作协议书》,证实原告就南大科技学院共青校区校园网络设施具有运营权利;
2、《有关解决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共青校区问题的会议纪要》、《九江电信关于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共青校区)宽带网络租赁合作相关事项的函》,证实原、被告双方通过会议形式达成租赁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769,860元租赁费。
被告九江电信公司提交《退出通知》、《有关中国电信39元手机费及流量告知函》,证实原告中止了提供网络服务。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南大科技学院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拥有校区内通信业务独家代理权违背相关法规,应认定无效;会议纪要非正式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无原告盖章确认或授权发布,且与事实不符。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均能客观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二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5月22日,原告汇瑞公司通过投标,确定为南大科技学院共青校区智能化工程的供应商,同年8月11日,原告与南大科技学院签订《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共青校区校园智能化工程招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方式为“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即原告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营运、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能并在合作期限内拥有项目设施,合作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力移交给南大科技学院,合作期限为10年,项目建设成本约1,6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完成了校区内网络构建工程。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两家通讯运营商即原告九江电信公司和九江移动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两家通讯运营商在南大科技学院共青校区内开展业务的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约定了两家通讯运营商在校区内开展业务的要求,同时约定两家通讯运营商1-4年内按每年384.***万元向原告支付网络租赁费用,并于2017***31日前各支付76.986万元。会后,被告按会议要求开展了业务,但开学后用户情况与预期偏差巨大,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函,告知被告不同意执行会议纪要约定,要求协商达成新的方案。现原告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网络租赁费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九江电信公司为在南大科技学院共青校区内开展业务,租用原告汇瑞公司提供的网络管网及服务,承诺于2017***31日前支付76.986万元,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现其未按约支付价款,显属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损失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九江电信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双方未订立租赁协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抗辩合同显失公平,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769,860元,并以769,8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8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5,735元,原告江西汇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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