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南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595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南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1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东南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偿还2241261.18元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已偿还部分2241261.18元的保全措施,余款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东南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2241261.1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2758738.8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