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22民初19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佳田国际广场11层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7169181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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