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22民初19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佳田国际广场11层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7169181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 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