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22民初485号
原告:**,男,1992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佳田国际广场11层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67169181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国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原告***承担25元、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