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634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甲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乙公司、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对乙公司、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冰心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金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