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苏中嘉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634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丙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甲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乙公司、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对乙公司、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冰心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金睿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