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3402民初754号
原告:**银,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村民,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业号,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村民,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
中市巴州区***大道北段197号5东18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与被告王业号、四川昱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银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银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