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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736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被告:安徽伟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与文明呼交口东北角双凤智谷创新创业科技园区A栋1001-1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赤峰松山万达广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苑一期1号楼3层1-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伟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赤峰松山万达广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