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财保234号
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32幢1单元0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学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区支行银行存款549990元(账号:41×××17)。并由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都邦财产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单号为:2048424107001900003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区支行银行存款549990元(账号:41×××17)。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