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3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32幢1单元01号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6053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乡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708807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乡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豫0702财保2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乡学院银行存款(账户:41×××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区支行)549990元。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新乡学院名下银行账户41×××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区支行)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