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343号之一
原告: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32幢1单元01号3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学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河南中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