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4985号
原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虽预交了诉讼费,但预交时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600元(已由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