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申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葵丰社区葵兴西路16号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明月花园高层南座27H。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采用公告送达的程序是错误的,系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未变更注册地址,申请人的公司电话及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均未变动,而原审法院未尽送达义务,径自报纸公告,属于程序违法,实际上剥夺申请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二、原审判决在认定工程价款上有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工程总价为人民币780000元,按合同约定,申请人应支付95%,即人民币741000元,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为人民币550000元,尚应支付191000元。原审判决认定应付工程款为人民币291827.2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提出的增加工程款人民币106133.89元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仅凭被申请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增加的工程量和增加的工程款。原审法院已查明申请人发包给被申请人承接的是光明新区创维小学的变配电安装工程,学校的工程均需区教育局批准,如果要增加工程也需要区教育局批准才能申请到工程款项,而被申请人未能按此程序进行审批,故其所谓的增加工程和增加工程款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未变更注册地址,原审法院向其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并无不当。申请人还主张增加工程款需要区教育局审批批准,但并未就此予以证明,且与原审法院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局发函调取的《现场签证洽商单》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