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35397号
原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明月花园高层南座27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292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实际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翼
人民陪审员*宏新
人民陪审员张艳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