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6民初16423号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光明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低压柜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于2017年1月17日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在收取货物后却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8.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67730.25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为18725.85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光明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低压柜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产品描述和价格等:产品名称为低压柜,型号规格为BLOKSET,数量43台,总价198万元,交货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三、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日起18个月,或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六、结算方式及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预付合同总额的10%。每批货到现场后60天内支付已交付设备总额的90%。同时,该合同还对低压柜的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生产厂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原告于在2017年1月7日、10日、17日分批次交付了全部低压柜。因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20年3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催收尚欠的货款58.2万元。
被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58.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67730.25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为18725.85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2.34元,财产保全费3862.34元,合计9104.68元(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竞雄
书记员  冯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