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4212号
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45区翻身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673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京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广兰道6号顺仓物流中心二层M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4292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养,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生,男,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炜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