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耀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耀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特208号
申请人:河南耀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西城区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事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君,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耀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程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耀程市政公司申请称,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8]1229-2号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以及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本院判决耀程市政公司不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1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960元。
***辩称,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耀程市政公司所述的裁决认定月薪标准有误问题,系事实认定问题,也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
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19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8]1229-2号裁决,裁决:一、确认***自2018年5月10日起解除与耀程市政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耀程市政公司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耀程市政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月30日中间扣除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9120元;四、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耀程市政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60元;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耀程市政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034.4元;六、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耀程市政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034.4元;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同时载明,“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据此规定,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厦劳仲案[2018]1229-2号裁决,并非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且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在裁决书载明,如不服裁决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耀程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耀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劳仲案[2018]1229-2号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10元,退还河南耀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