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日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698号
申请人河南日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申请人河南日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88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834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