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0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日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5号楼3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冯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日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4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河南日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豫0105财保698号民事裁定书将***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七路21号院2号楼1单元×号房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上述房产已无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经七路21号院2号楼1单元×号房产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