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执异4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林彦,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林口县龙爪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郝占伟,林口县龙爪供销合作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口县龙爪供销合作社(2019)哈仲裁字第2788号裁决书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2014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门市房(产权证档案号000249号,房间号0119号)并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1月10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交付了购房款611046元。同日,被执行人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占有使用。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该房屋予以查封,而异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9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之前,被执行人交付房屋后,异议人占有使用了该房屋。涉案房屋没有过户是因为被执行人向林口县信用联社借款并用涉案房产进行了抵押担保,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异议人自身的原因。请求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口县龙爪供销合作社(2019)哈仲裁字第2788号裁决书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哈尔滨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于2019年12月26日将涉案房屋予以查封。另查明,2014年9月1日,异议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门市房(产权证档案号000249号,房间号0119号)并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12月份,被执行人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之前,并已实际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通过对异议人(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涉案房屋系异议人(案外人)***于2014年9月1日购买被执行人名下的门市房(产权证档案号000249号,房间号0119号)并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12月份,被执行人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异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法院查封之前,并已实际占有使用。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应当认定异议人(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认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林口县龙爪供销合作社位于林口县龙爪供销社的商服(产权证档案号000249号,房间号0119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潘晓明
审判员  赵 强
审判员  仇长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