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临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黎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4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中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该案涉及的合同总标的共计达千万元以上,且涉及的工程是当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争的标的额符合一审法院受理的范围,且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一审裁定驳回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张汉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杏元
书记员易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