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海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8317914H。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海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临港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16553365M。
法定代表人:方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海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海恒科技有限公司除查封的房屋、土地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封的房屋、土地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海恒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海恒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363557.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在拍卖(变卖)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湖北海恒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所得价款中,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剑锋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