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财保36号
申请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98317914H。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黄梅县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临港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260613566。
法定代表人:黎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00000元。申请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1090405390141182178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德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冻结存款限额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中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宛静审判员袁林杰审判员吴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