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都执字第0087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斯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