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8176号之一
反诉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海龙,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反诉被告: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反诉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山东联合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媛
书记员庾寒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