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3274号之二
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818290217,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罗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希华、孔令军,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麦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888938864,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五汛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锋,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麦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麦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麦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亚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晶晶
书 记 员 毛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