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1013号 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罗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矿军,男,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铁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5元,减半收取6527.5元,由浙江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