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湘0181执109号
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1民初605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03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362637.17元及逾期利息15000元;
二、负担受理费378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