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湛江市麻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811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赤路2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58470094X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4076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湛江市麻***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湘中输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80.14元(原告已预交),按减半收取16790.0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付的受理费16790.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