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湛江市麻***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811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赤路2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158470094X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4076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湛江市麻***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湘中输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80.14元(原告已预交),按减半收取16790.0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付的受理费16790.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